当前位置: 首页  >  规章制度 > 正文
健身气功竞赛规则(试行)
发布时间:2009-05-26 信息来源 : 健身气功管理中心


健身气功
竞赛规则(试行)

20074月)

第一章  竞赛组织机构

第一条  竞赛委员会

一、竞赛委员会组成。

根据不同的竞赛规模,成立竞赛委员会(竞赛部或竞赛处),由负责大会竞赛工作的若干人员组成。

二、竞赛委员会职责。

(一)制定竞赛规程,负责参赛队报名和审核,编排大会秩序册,落实场地器材,准备裁判用品,设计制作奖品。

(二)成立竞赛监督委员会、仲裁委员会,选派总裁判长、副总裁判长、裁判长和裁判员,并负责业务学习及联络协调工作,组织召开裁判人员、领队及教练员联席会议。

(三)组织竞赛秩序册编排和抽签工作,负责每日成绩公告,编印总成绩册,安排实施发奖仪式。

第二条  竞赛监督委员会

一、竞赛监督委员会组成。

(一)主任1名,副主任1名。

(二)委员1名或3名。

二、竞赛监督委员会职责。

(一)贯彻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对仲裁、裁判工作实行监督,但不干预仲裁委员会和裁判人员职权范围内的工作,不改变裁判人员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。

(二)主要处理与竞赛业务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赛风赛纪问题。

第三条  仲裁委员会

一、仲裁委员会组成。

(一)主任1名,副主任1名。

(二)委员1名或3名。

二、仲裁委员会职责。

(一)受理参赛队本队对裁判人员履行竞赛规程、规则有异议的申诉,并及时进行调查、听证、审议和做出裁决,裁决的时限不得影响正常比赛以及名次的评定和发奖。

(二)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,出席人数超过半数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。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。

(三)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,并报大会组委会备案。裁决评判是正确的,参赛队必须坚决服从。裁决评判是错误的,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职权范围内的处置,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,但不能改变评判结果。

第四条  裁判人员

一、裁判人员组成。

(一)总裁判长1名,副总裁判长1-2名。

(二)裁判长1名,A组裁判员3名,B组裁判员3名。

(三)编排记录长1名。

(四)检录长1名。

二、裁判人员职责。

(一)总裁判长组织大会的全部裁判工作,检查落实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,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;有权解释竞赛规则,但不能修改竞赛规则;在比赛中有权调动裁判人员工作和纠正裁判人员的错误;审核并宣布比赛成绩,负责大会的裁判工作总结。

(二)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,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责。

(三)裁判长负责裁判人员的业务学习,具体组织裁判工作;比赛中执行因个人原因造成功法重做的扣分;演示的整套动作时长同背景音乐时长不吻合的扣分;集体项目参赛队员多人或缺人的扣分;着装不符合指定式样的扣分;对裁判人员的错误,可向总裁判长提出处理建议。

(四)裁判员在裁判长的领导下工作;严格执行竞赛规则,独立进行评分,并做好详细记录;A组裁判员负责参赛队员动作规格评分;B组裁判员负责参赛队员演示水平评分。

(五)编排记录长负责审查报名表及相关材料,编排竞赛秩序册,准备竞赛表格,审核竞赛成绩及竞赛名次排列,编排竞赛成绩册等。

(六)检录长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;检查上场参赛队员服装,核对号码;引导参赛队员入场,向裁判长报送参赛队员检录表。

第五条  辅助工作人员

一、辅助工作人员组成。

(一)编排记录员2名。

(二)检录员2名。

(三)计分员2名。

(四)计时员1名。

(五)宣告员1名。

(六)放音员1名。

(七)摄像员2名。

二、辅助工作人员职责。

(一)编排记录员完成编排纪录长分配的工作。

(二)检录员完成检录长分配的工作。

(三)计分员负责记录评分结果并计算比赛成绩。

(四)计时员负责卡计竞赛演示时长。

(五)宣告员负责比赛现场的解说工作,介绍项目知识和竞赛的有关情况,宣告比赛成绩。

(六)放音员负责背景音乐的准备及比赛现场音乐的播放。

(七)摄像员负责比赛实况的摄像,为竞赛监督委员会、仲裁委员会提供和播放相关录像,向竞赛委员会提缴全部比赛录像带。

第二章  竞赛通则

第六条  竞赛类别

一、个人赛。

二、集体赛。

三、团体赛。

第七条  竞赛项目

一、国家体育总局编创的健身气功。

(一)健身气功·易筋经。

(二)健身气功·五禽戏。

(三)健身气功·六字诀。

(四)健身气功·八段锦。

二、四种健身气功每套功法为一个比赛项目。

第八条  背景音乐

以不带口令词的原配乐曲为演示四种健身气功相应的背景音乐。

第九条  参赛服装

裁判人员、参赛队员应着大会指定的服装,并佩戴相应的标志。

第十条  比赛顺序

在竞赛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组织下,由编排记录组实施抽签,决定参赛队(队员)的比赛顺序。

第十一条  赛前检录

参赛队员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,参加第一次检录,赛前1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,未能按时参加检录或上场比赛按弃权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 参赛礼仪

参赛队员听到上场点名和完成比赛项目后,应向裁判长施礼。

第十三条  示分办法

个人赛和集体赛的比赛成绩施行公开示分。

第十四条  名次确定

一、个人单项或集体单项名次。

(一)按比赛成绩由高到低排列名次。

(二)比赛成绩得分相等时演示水平得分高者列前;如仍相等以动作规格得分高者列前;如仍相等以动作规格分平均值计算前的最高分高者列前;如仍相等名次并列。

二、团体名次。

(一)按比赛成绩由高到低排列名次。

(二)团体总分相等时以集体项目总分高者列前,如仍相等以单项赛名次高者列前,如仍相等名次并列。

第十五条  申诉规定

一、申诉的主体为各参赛代表队,不受理参赛队员个人的申诉。

二、申述的内容为参赛队本队对裁判评判的异议,一次申诉仅限一项内容。

三、在参加一个项目的本队(队员)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,由领队或教练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同时交付申诉费200元,否则不予受理。如申诉被裁决正确,退回申诉费;如申诉被裁决不正确,将申诉费奖励优秀裁判员。

第三章  评分方法与标准

第十六条  评分方法

一、每个比赛项目满分为10分,其中动作规格分值为5分,演示水平分值为5分。

二、采取裁判长、A组裁判员扣分制和B组裁判员给分制相结合的评分方法。

第十七条  评分标准

一、动作规格扣分累计不超过4分(含4分),A组裁判员根据下列错误类型每出现一次扣0.1;同一错误在同一动作中出现多次,同一动作出现多种错误或多人次在同一动作中出现错误,累计扣分最高为0.4分。

(一)动作类:动作不符合功法规格标准,不规范的口型和

发音。

(二)平衡类:不属规范动作内的肢体移动、晃动。

(三)呼吸类:明显的气喘或憋气。

(四)神态类:意念不集中的分神、走神。

(五)其他类:遗忘动作,动作与背景音乐不合拍。

二、演示水平分值为3个档次,每个档次分为3级,共分9个分数段。给分的方法是先确定给分的档次再确定给分的级别,尔后在对应的分数段中以0.05为单位的倍数给分(小数点后第二位数或者是0或者是5)。

(一)评分档次。

档 次

级 别

分 数

优秀

1

5.004.80

2

4.754.50

3

4.454.10

良好

1

4.003.80

2

3.753.50

3

3.453.10

一般

1

3.002.80

2

2.752.50

3

2.452.10

(二)评判标准。

凡动作规范、呼吸顺畅、意念集中、演示神韵与项目规格标准及特点融合、动作和队形整齐、动作与背景音乐和谐一致者,视为优秀。

凡动作较规范、呼吸较顺畅、意念较集中、演示神韵与项目规格标准及特点较融合、动作和队形较整齐、动作与背景音乐配合较一致者,视为良好。

凡动作不规范、呼吸不顺畅、意念不集中、演示神韵与项目规格标准及特点不融合、动作和队形不整齐、动作与背景音乐配合不一致者,视为一般。

三、裁判长扣分。

(一)比赛中因参赛队员个人因素造成的重做扣1分。

(二)参赛队员演示结束时间每提前或滞后3秒扣0.1分,累计扣分不超过0.3分。

(三)集体赛每多或缺1名参赛队员扣0.5分。

(四)着装不符合指定的式样扣0.10.3分。

第十八条  得分计算

一、动作规格的平均分和演示水平的平均分以及参赛队(队员)的最后得分分别计算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,小数点后第三位数不做45入。

二、A3名裁判员评分的平均值为参赛队(队员)动作规格得分。

三、B3名裁判员评分的平均值为参赛队(队员)演示水平得分。

四、参赛队(队员)动作规格得分与演示水平得分之和减去裁判长扣分为其最后得分。

第四章  竞赛场地示意图

①③⑤A组裁判员

②④⑥B组裁判员

★裁判长

△计分员

◎计时员

◆总裁席

☆摄像员

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
参赛队员站位

仲裁委员会席   监督委员会席

              

△△   

   

   

 
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五章  竞赛表格(略)

 

【打印】    【关闭】